發明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不予公開:
(1) 不合規定之程式者。
(2) 自申請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後15個月內撤回申請案者。另依專利法第30條主張國內優先權者,其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將自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故該先申請案亦不予公開。
(3)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4)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除上述情事以外,所有之發明申請案均應予以公開,申請人不得申請不公開。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276-8881e-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