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財局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的節錄:
均等論之判斷原則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為均等之判斷,不得採用「整體(as a whole)比對」之方式,亦即不得以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整體技術手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整體技術內容直接進行比對,而應採用「技術特徵逐一(element by element)比對」之方式,亦即針對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內容不相同的部分,進行逐一比對,判斷該等對應技術特徵是否為均等。
於判斷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內容是否為均等時,即使被控侵權對象以多個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執行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單一技術特徵之功能,或被控侵權對象以單一元件、成分、步驟或其間之關係等執行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多個技術特徵組合後之功能,均得以認定為對應技術特徵而進行二者是否為均等之比對。
例如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為「一種裝置 X,包括元件 A、B、C 和 D。」被控侵權裝置之技術內容包括元件 A’、B’、E,其中 E 係由元件 C’與元件 D’一體成型者。
若各元件皆能夠獨立執行特定功能、得到特定結果,於判斷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裝置對應之技術內容是否為均等時,得以請求項之元件 A 對應被控侵權裝置之元件 A’,以請求項之元件 B 對應被控侵權裝置之元件 B’,以請求項之元件 C、D 對應被控侵權裝置之元件 E(由 C’與 D’組成),分別進行比對。
簡單變更
針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單一引證之技術內容二者的差異技術特徵, 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解決特定問題時,能利用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將單一引證之差異技術特徵簡單地進行修飾、置換、 省略或轉用等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則該發明為單一引證之技術內 容的「簡單變更」。 有關「通常知識」,參照本章 3.2.1「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單一引證之技術內容的簡單變更,則可判斷具 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若該單一引證或另一佐證之技術內容對於該簡單 變更存在教示或建議,則於判斷是否具有否定進步性之因素時,得視為 有力之情事。 例如,為了減少維修次數,對於浴室乾燥抽風機之驅動裝置,申請 專利之發明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 常知識,以直流無刷馬達置換原有之直流有刷馬達而完成者。 例如,為了易於組裝,申請專利之發明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物品之部分元件以一體成型 技術予以製作完成者。 例如,為了節省元件或簡化步驟,申請專利之發明係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物品之部分元件 或方法之部分步驟予以省略且同時喪失所省略部份元件或部分步驟之功 能而完成者。 將單一引證之技術內容予以簡單選擇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其 進步性之判斷,參照本章 3.5「選擇發明之進步性判斷」。 須注意者,有關本節「簡單變更」與本章 3.4.1.1「有動機能結合複 數引證」,二者除分別考量外,亦可能有合併考量之情況。
實務上很常遇到申請人說,我的申請專利是一體成形,以前的技術都不是,所以具有進步性。由此判決可以清楚瞭解,法官在判斷進步性時,認為在一體成形或分別元件的差別是屬於簡單置換,原因是在於一體成形的優缺點均大同小異。因此假設欲申請專利的其中一請求項中,差異僅在於一體成形上,建議申請人須提出更多說明或是佐證,具有技術上的難點,以及無法預期的效果(並非本案所列舉的穩固或製造難度等可預期效果),並在說明書中詳述內容,才能提高核准的機會。